人民參加審判,裁判員如何誕生?
關於日本裁判員制度乃融合「陪審制」與「參審制」的特性,而其中關於裁判員的產生,由於其具有普遍性,而能反應 民主代表性,而與英美法的陪審員產生有較大的相似性,但卻又有其特性(所以,日本國連名稱都自創為裁判員制),本文即從日本裁判員選 出程序的介紹,來觀察此種日本自我發展的特性。
常見陪審制的陪審員產生方式
在探討日本的裁判員產生前,有必要針對一般陪審制度的陪審員選任為介紹,以與日本的裁判員產生為比較。
一般而言,現代的陪審員的資格,為了更能有效反應民主代表性,所以已經少有限制,只有具有選舉權的公民,基本上 及具有成為候選人的資格,並因此做成候選名冊。而在具體案件發生時,才由電腦隨機選出數十名為選任並為通知,以確定能否擔任。
而在第一階段,即必須由法官先行剔除一些不適格的情況,包括不在籍、生病,或者具有迴避事由者。
而在此剔除後,所剩餘的人選,即稱為候選的陪審名單(jury pool),而進入選任階段,參與此程序者,除審判長之外,即是由檢察官與辯護人針對候選者進行「Voir Dire」程序,此為法語,Voir是真實、Dire是說話之意, 整個意思是藉由對於候選者詢問,查其回答是否屬實,是否有先入為主的觀念,以為是否排除的參考。而檢察官與辯護人具有以下的剔除權:
1. 無須附理由:即只要檢方或辯方 提出要求,無須附帶任何理由,法官就必須排除,惟此有名額的限制。
2. 必須附帶理由:而當無須附理由 的名額數已經用完後,若檢方或辯方欲再剔除人選,即必須附帶理由,而由法官裁量是否排除。
經由上述的剔除程序之後,選出十二名陪審員及數名候補者,而組成所謂陪審團。
選任陪審團,判決前哨戰
原本只是一個平凡無奇的陪審員選任程序,於現今,卻發展成一門相當專業的學門,因從一些實際的案例發現,陪審員 的選擇可能將決定勝負成敗的關鍵,因此,在採行陪審制度的國家,即會出現所謂顧問公司,提供如何選任陪審員的諮商服務。
如以著名的辛普森案為例,由於被告為黑人,且曾為美式足球明星,又是晨間女性節目的著名主持人,頗有「熟女殺手」的意味1,因此,辯方在選擇陪審員的對象而言,即以中年婦女且為黑人為選擇對象,儘量排除男性白人的參與,而想盡辦法將此案導向是種族歧視的結果。而辯方也深知,檢方因害怕此案成為種族衝突的根源2,因此,也儘量避免白人過多的情境,在辯方精心設計之下,最終選出的陪審員,即完全無白人,且全為女性,如此的 結果,在某種程度,已決定了最終的勝負。
日本裁判員名冊,來自選舉人名冊
在日本,只要年滿二十歲以上,具有選舉參眾議員資格,即具有成為裁判員的資格,而雖然強調平民參與審判,但仍必須具有現代公民應有的知識,所以未受有國民教育者,不具有裁判員的資格,此處也凸顯國民參與司法,雖不必具有法律知識,但卻必須有基本的現代公民知識。其次,針對曾犯罪者、身心障礙者而無法適任裁判員職務者,亦在排除之列。
而既然裁判員制度在藉由平民參與審判,以避免法官的法律專業所帶來的專斷性,所以屬於法律專業人員,如法官、檢察官,警察等,及有法律專業的律師、公證人、法律系教授,甚至正在受司法官訓練的學生,亦在排除之列。而基於司法、立法、行政的相互獨立性,因此,若為國會 議員、中央與地方的行政官員等,自然不能成為裁判員。而雖然裁判員並非法官,但因有與法官相同的權力,所以在遇有利益衝突時,也必須迴避,如為被告或其家屬、被害人等,亦不能成為裁判員。此外,為了防止民眾動輒拒絕擔任裁判員,民眾在基於法定事由下,亦可以拒絕擔任裁判員,這些事由不外是年齡、就學、生理、交通等因素。
關於裁判員的選任程序,必須先由各地方法院在每一年的9月15日前,根據所轄範圍的市町村的人口比例,通知各選舉委員會在10月15日前,從眾議院議員的選舉人名冊中,依照比例隨機選出名單送交地方法院,並由地方法院在12月底前,做成裁判員候選名簿,而具有選舉權的國民進入候選人名簿的比例約為三百分之一,且在每年皆必須重新做成下,日本國民皆有可能成為裁判員。
日本裁判員的選任以第一起事件為例
而在遇有裁判員審理事件發生時,即必須進入選任程序,以日本第一起裁判員審理案件為例,乃於2009年8月3日於東京地方法院展開,案情很簡單,不過是一名72歲的老翁,因寶特瓶擺放問題,而與66歲的鄰婦產生口角,並將之殺害的案件。而選任乃先由地方法院於所轄範圍,從各地方名冊 中,依據比例隨機選出裁判員候選者,至於第一波選出的人選大約73人,而先為意願通知,其中有19人辭退,若有意願, 則必須進一步,填寫質問票,以調查是否具有形式的資格,如是否有受國民義務教育、是否從事法律相關人員等等是。
此書面填寫篩選後,即 進入實質的選任程序,由審判長與二位法官與檢察官與被告律師進行質問,以決定裁判員是否適任,最後再選出六名裁判員,而與 三位法官組成合議法庭,以備不時之需。就此第一起事件而言,其案情不僅單純,且被告已經為有罪答辯,但由於其屬第一起,而具有示範作 用,所以整個選任過程與審理過程也趨於審慎。
而與採陪審制度國家不同的是,日本裁判員的選任,沒有所謂不附帶理由的剔除權,任何的剔除要求皆必須附帶理由,而由法官為裁量,之所以會有如此設計,即是防止檢、辯雙方藉由剔除權,而選擇對己較有利者,則審判的公正性才足以維持。
裁判員的產生真的是公正嗎
由於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剛處於萌芽階段,所以是否在未來,也會出現類似英美的所謂顧問公司,以幫助檢、辯雙方如何 挑選裁判員,尚不得而知。
不過如果從制度設計的差別來看,由於日本裁判員的選任程序,檢、辯雙方的主導權遠不如陪審制的當事人,所以藉由 裁判員的選任來影響判決,其機率顯然較低,但卻可能出現另一個疑問,即在裁判員選出完全由法官裁量下,是否將形成法官的恣意決定?而使得原本欲藉由平民參與來抑制法官的目的喪失?日本裁判員制度雖然已經實施一年,但由於審理的案件僅有上百件,是否會產生如此的結果,尚待時間觀察。
本期新聞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