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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人夠夠!二審庭長林照明、法官蔡名曜,竟用二手傳播當證據,故入人罪 !

聽聞原始證人轉述的傳聞證詞,既非親自耳聞眼見,在 未調查究明之前,不可逕行採為論罪依據,最高法院曾一再闡明此一意旨,一、二審法官採信這種「聽來的證述」的案例,已是絕無僅有了。 不過,令人驚訝的是,審判實務上,竟然還有二審庭長雖然拒絕援引「傳聞證人」的「聽來證述」為證據,卻援引「再傳聞證人」的「二手傳播」證詞,將一審的無罪判決改判為有罪,其離譜、烏龍情狀,真是匪夷所思,令人不忍卒睹!

本件烏龍判決的審判長是台中高分院刑十庭庭長林照明,受命法官是蔡名曜。這兩位法官都是司法界有名的「大炮」,在評析其烏龍審判案之前,有必要先簡介兩人的「放炮史」。

林照明是司法官訓練所第十六期結業,是相當資深的法官,早在十多年前,就以敢言聞名。八十四年六月間,他擔任台中高分院法官,司法院院長施啟揚與中部法官座談,當時他起身「放炮」說:

「桃園縣長劉邦友在縣選舉前,被檢舉炒地皮,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李總統為劉邦友助選時卻表示,如果有人說劉邦友炒地皮就是瞎了眼,這樣司法如何會被尊重!」
 
林照明真是一鳴驚人!火力與炮聲一點也不輸司法界著名的「楚大炮」─台中高分院庭長楚汝聰。不過,林照明的審判品質也不見得好到哪裡!

八十三年八月間,林照明承審一件謝陳桂英自訴王慧芝偽造文書 案,在犯罪事實的記載中,卻將自訴人謝陳桂英寫成被告,以致出現:「謝陳桂英偽造本票之背書持向謝陳桂英詐騙十萬元,使王慧芝達到詐取財物之目的。」之類不知所云的敘述。

案經最高法院審理,承審法官審閱二審的判決事實,無法了解犯罪主體究竟是自訴人謝陳桂英,或是被告王慧芝,認為此等誤判令三審無從作法律判斷,顯然違背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乃撤銷發回更審。
 
該案的審判長是劉連星,不知此等離譜、烏龍判決,是出自審判長之加工修飾?還是受命法官之原始手筆?如今已難查明,不過,林照明調昇庭長之路,一點也不受影響!
 
事隔十四年之後,儘管林照明早已昇任庭長,但是,判決品質不見得提昇多少,竟然會出現援引「再傳聞證據」論罪的大烏龍審判!
 
蔡名曜,是法訓所廿六期結業,他歷任台 中地院襄閱庭長、台中高分院法官,是當地媒體記者公開讚揚審判品質很好的法官!也是個會「炮打中央」的法官!
 
九十八年五月,他代表台中高分院到司法院參加「妥適審判」公聽會,在會中,他放言無忌的「炮轟最高法院」,大肆指摘最高法院濫行發回,判有罪發回、判無罪也發回,讓 二審法官無所適從。
 
蔡名曜「炮打最高法院」之後,聲名大震,不久,他即調最高法院辦事,調辦事須經法官本人同意,就憑他痛批最高法院之後,又膽敢到最高法院挑戰,這份﹁偏向虎山 行﹂的勇氣,套句魔教教主任我行的話說,令人不得不佩服!

對於蔡名曜的到任,最高法院諸多資深法官、庭長十分好奇,都注意他如何審理二審的誤判。

據觀察,近半年多以來,他指摘二審誤判、發回更審的「狠勁」,一點也不手軟,該發回的,還是照發回!看來,所謂「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的說法,確實有幾分道理!
 
以下評析的的張欽違反槍砲案,其烏龍離譜論證部分,究竟是出自審判長林照明的主導修飾?還是蔡明曜的原始手筆?確實令人好奇!
不過,不論是出自哪位,都是十分不應該!如此判決品質,豈有資格擔任二審庭長?豈可調最高法院辦事?

本案發生在苗栗縣竹南鎮,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八時許,竹南警分局新港分駐所所長張維穩根據秘密證人A提供的情資,前往鎮民張欽開設的超鑫汽車修理廠、倉庫及住處搜索,在倉庫鐵架上扣得一支改造手槍(含彈匣一個)、模擬槍枝六支、子彈109顆。
 
偵查中,張欽辯稱:改造手槍並非他所有,其住處及倉庫之門日夜均未關閉,住處不曾遭竊,不知是何人栽贓,也未與人結仇。
 
不過,他具狀陳述:「有一位修車客人『林家瑋』,曾表示要寄託『鐵仔』之不明物體,遭他拒絕,因而懷疑扣案槍枝是否『林家瑋』或其他離職員工所置放。」
 
檢察官並未詳查張欽所辯是否有理由(檢察官偵查品質之粗疏,固不待言),即逕憑刑事警察局鑑定,認定改造手槍具有殺傷力,及秘密證人A的指證,將張欽提起公訴。
 
案經苗栗地院審判長柳章峰、受命法官林 卉聆審判,認為A的證述是聽聞而來,不得採為證據。
 
審判長柳章峰詳查警方搜索及查獲過程之後,發現改造手槍並未藏於被告張欽的個人房間隱密處或倉庫角落較不易為人發現處,顯然有違常情,乃命警方再前往汽車修理廠、倉庫及住處等地拍照,呈庭為證。
 
結果,十五張照片顯示,汽修廠無論日夜,正門都有一處鐵門處於開啟狀態,而且廠房通往倉庫之入口,及倉庫通往被告住處、後方的出口,均未關閉,倉庫內物品凌亂。
 
審判長為了查證藏槍地點是否屬於他人可 任意進出之場所,還與檢察官、被告、律師、承辦警員前往現場履勘,結果證實查獲改造手槍的地點地,的確出入方便,倘若有人進出,不容易被發現,而且該處並非他一人居住,與鄰居緊密相連,被告所辯可採。
 
另外,在扣案改造手槍上,警方並未採得指紋,也無積極證據證明手槍是被告所藏放。
 
綜合相關證據,審判長認定,本案雖然在被告的倉庫查獲改造槍枝,但藏放之人不必然是倉庫的使用人,不得僅因被告與倉庫有較強的地緣關係,即草率認定被告是持有扣案改造槍枝之人,乃判決張欽無罪。
 
不過,案經檢察官上訴,台中高分院審判長林照明、受命法官蔡名曜(現調最高法院辦事)於九十七年三月間卻改判被告張欽有罪,判刑三年六月,併科罰金五萬元新台幣。
 
林照明、蔡名曜的改判,其採證、論證十分離譜!

首先,林照明採信新港分駐所所長張維穩在一審的證詞:「在秘密證人A告知之前,已有情資顯示有人寄放槍枝在張欽那邊,後來A告訴我,被告有在一家小吃店拿槍出來,所以我才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當天搜了一個鐘頭才搜到改造手槍。」
 
其次,林照明認定,本案被告既無與人結怨,且警方前往搜索後,又花費甚多時間,才扣得該槍枝,而本案具有殺傷力槍枝,又與另六把不具殺傷力的模擬槍置於不同處,若是有人故 意栽贓,實無必要分開藏放,足見本案應非有人故意藏放槍枝後,再向警方檢舉,以陷害被告。
 
第三,林照明認為,該槍枝或彈匣上雖未 採得可供比對的指紋,但這並不足以作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
 
最後,林照明認定,本案查扣的槍枝之倉庫,既是被告所管領、使用,且本案又查無第三人有故意藏放該槍枝在被告的倉庫內,因此,查扣的槍枝應是被告所持有無誤。

上述論證之離譜,其根源是秘密證人A「聽來的」的證言可議,警官張維隱「二手傳播」證言更離譜。據A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證述:
 
檢察官問:你有看到被告拿槍否?
 
A答:是朋友與被告在我店裡包廂喝酒看見的,朋友事後跟我講的,我沒有當場看過。
 
檢問:警訊筆錄為何講得那麼清楚?

A答:是我朋友轉述給我聽的。

另外,在台中高分院審判中,A曾到庭供述,他願意將其友人(即原始證人)的身分告知新港分駐所所長張維穩。
 
上述A的證述,顯然不是親身經歷之經 驗,均是聽聞來的,根本不得採為證據。這點林照明知之甚明,並未採為證據。
 
不過,林照明也不根據A的證述,傳喚原始證人到庭作證,竟然逕行採信聽A轉述的分駐所所長張維隱的「二手傳播」為證據!

如此採證,竟是出自二審庭長之手,真是匪夷所思!

其次,林照明所謂「無人故意栽贓陷害…」之認定過程也太草率!太武斷!他並未詳查被告張欽所請求調查的「林家瑋」寄放「鐵仔」一節,與警官張維隱所指述的「秘密證人A告知之前,已有情資顯示有人寄放槍枝在被告處所」一節,究竟詳情如何,又如何「足見本案應非有人故意藏放槍枝後,再向警方檢舉,以陷害被告」?
 
第三,林照明所謂「無指紋,不足以作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此等論證也真是豈有此理!

犯罪事實應依嚴格的積極證據認定之,沒有指紋,是當然應作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不得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豈有不足以作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理?

最後,林照明所謂「查無第三人故意栽贓,查扣的槍枝就應是被告所持有無誤」之認定,論證更是粗疏!

那天,若有竊賊侵入某法官家中,偷偷的置放一包海 洛因在寢室化妝檯,再以秘密證人或另外找人檢舉,林照明能以這種推論邏輯─毒品就在法官家中查扣,又查無第三人故意栽贓,就逕行認定這位法官持有一級毒品罪嗎?
 
值得附帶一提的是,在審判之外,林照明、蔡名曜又扯出烏龍另一章。

本案的陪席法官原本是郭瑞祥,但是判決書上竟誤載為林欽章。此種誤載的原因,很可能是受命法官蔡名曜將裁判書原本送請陪席法官簽名時,誤送所致,林欽章法官也不察,照簽如儀,此種錯誤,顯然是法院組織不合法,按說,不屬於誤繕誤寫的筆誤,應不得以裁定更正,豈料,林照明、蔡名曜竟然以裁定更正方式處理。
 
最高法院刑十三庭審判長賴忠星今年四月十五日撤銷發回更審時,特別嚴厲指摘二審的採證違反嚴格證明法則,也有調查證據未盡之違法,要求台中高分院更審時應詳予調查,不能僅憑槍枝在被告倉庫查獲為由,即遽行判決。
 
賴忠星的嚴厲指摘,固然是就法論法,但依其附帶效應,若說隱含著教訓蔡名曜去年五月「炮打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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