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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勞工訴訟補助背後 鉅額律師利益

勞工問題,政府主管部門的心態,常以踼皮球的概念做基礎,儘量採取:能推就推,能拖就拖,不能推不能拖,態度乾脆就軟化。這次,好不容易,推出勞工訴訟補助,沒想到,推拖功夫和基本心態不變,但是,異於往常的是,功夫更上一層樓,利用勞工訴訟費用「補助」之預算,將保護勞工的重責,踼給「外包律師」,同時,在踼出皮球那一刻,更替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牟取了數以億計的福利!

今年三月,勞委會與法扶基金會共同召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記者會,會中正式簽約合作,宣布將由國庫投入二十億的「勞工權益基金」,為勞工權益受損的朋友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和律師扶助。然而,這樣的勞工訴訟扶助制度,隱藏著不少爭議問題,值得我們繼續仔細檢視。

勞工訴訟補助 法扶律師壟斷

委會此次推出的「勞工訴訟扶助」制度,和過去推動的「大量解僱勞工訴訟扶助」,及部份縣市辦理的「勞工權益基金」(也是補助遭遇勞資爭議的勞工請律師)最大的不同在於:此次的勞工訴訟扶助全盤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法。任何勞工想申請扶助,必須直接到各縣市法扶基金會預約、面談,律師也直接由法扶指派,和勞委會並沒有任何直接關係。

表面上看起來,將訴訟扶助全盤外包給法扶基金會的作法,是重視其專業能力和經驗,但也產生了不少可議之處。例如,原本勞委會公告的「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中,曾明文規定:「申請案件經審核准予法律扶助者,本會(勞委會)應提供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名冊,協助申請人委任適當之律師。」,但如今全盤將業務外包給法服基金會後,法扶基金會將作業辦法改為「准予扶助者,會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專業之扶助律師與您連繫」。

從「自由委任」改為「法扶指派」,使得法扶基金會不只是「扶助審查機構」,更是「律師提供機構」,完全壟斷了勞工訴訟扶助的補貼。

官方付錢有保証 勞工權益沒保証

這群法扶律師們能自扶助過程取得的利潤,相當可觀,而且還是由官方保證。按照「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每個個案「一審」律師費,最高可補助四萬元,經審核有理還可增至六萬元。如果是勞工共同申請,還可補助最高達十萬元,經審核可達二十萬元。除此之外,訴訟過程配套進行的各種申請保全程序(假扣押、假執行),多以書面進行,還可另外最高補助三萬元。申請督促程序(支付命令),另外最高可補助一萬元。而且,這些都還是「一審」的補貼,如果兩審、甚至三審定讞,不論勞方是否能取回權益,全部加起來律師不知已可獲得多少補貼。等到官司結束,雇主仍拒不還錢,申請強制執行程序,每次律師還可最高補助四萬元!

或許有些律師會說:「這樣的價碼,已經是低於市場行情了!你到外面找律師,一審至少五萬元起跳,連收個法院文書都還會收錢。」,但問題是,一來這些爭議未必須要以訴訟方式解決,是官方卸責把問題「外包」,才創造出這些「案源」;二來是,這些弱勢勞工在過去絕大多數無法支付任何法律服務的費用,原本律師們根本無法自其獲利,如今在官方補貼之下,成為了新的獲利來源,就是賺得稍少,在律師市場日趨飽和之下,二十億元起跳勞工權益基金的孳息,也是一塊大餅。

而為了確保法扶律師的壟斷權和獲取費用的直接性,法扶對外公告的勞工訴訟扶助申請表上,甚至要求勞工載明:「本人○○○同意貴會將補助之律師費逕撥入本會指派律師之帳戶------簽名或蓋章」。表面上是「補助律師費」,像是國家對弱勢勞工的補助,但又得「同意撥入本會指派律師」,立刻轉移且限定了補助的收益人,真是高招。
 
一時之間,法扶基金會竟成為了部份律師的代理利益團體,承包業務,為律師增添案源獲利;而在這過程中,受扶助的勞工連選擇律師的權利都沒有。說穿了,不論叫「勞工權益基金」或「勞工訴訟扶助」,政府投入大筆金錢,補貼的都不是勞工,而是「律師」!

超越律師利益 問題指向政府

我們不得不質疑法扶基金會在這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提供勞工更多的協助、增添其「實現權利的能力」,絕對是好事一件。但問題是,法扶能否從一個「非政府組織」、「社會運動團體」的公共性角度來思考,究竟該怎麼要求政府重新分配資源,制定什麼樣的制度架構,最能夠改善勞工當前的處境?在訴訟外,如果發現到了更好的方法,法扶有沒有可能違背律師團體的利益,介入要求政府提供更低廉、更有效的紛爭解決機制(諸如強化勞工申訴管道、勞政機關調查及處罰雇主的效率)?或者法扶只是成為律師的「利益團體」,亟於爭取公部門資源擴大市場,儘管這未必是解決問題的最優先順序?

我們要問,把勞工權益的問題,交給官方資助的「免費律師」,然後呢?我在上篇的結尾曾提到,「或許,外包給律師團體提供協助、其餘都與政府無關的思維,就是問題最大的來源。」,律師團體也許並非全部是問題的來源,但由政府補貼律師團體,將各個受害的勞工,碎裂化、單一化成為律師的案主,而官方自此就可抽手不管的作法,實在可議。

訴訟品質沒人管 官方就是會付錢

在過去「大量解僱勞工訴訟扶助」開始推行時就可觀察到,未領到資遣費的失業勞工們集體到勞委會陳情時,勞委會官員並非積極透過各種開罰、限制雇主出境、協調或通報其他行政單位(如稅捐單位)司法單位(地檢署)施壓…各種體制內已可行的手段,儘速協助勞方取回應有的權益,而是聽完勞方訴苦後,淡淡地說著:「好吧,這樣吧,我們補貼你們去請律師,和老闆打官司」。迅速推得一乾二淨。最後儘管纏訟多時,老闆也可能早已脫產,法院能保障得相當有限;官方也只是兩手一攤,與他無關。

而問題也在於,台灣多數的律師習慣於「Case By Case」個案處理各種爭議(這也是訴訟體制的特性:不告不理,個案解決),而不習於解決個案爭議時,同時上升到法令、政策或行政層級施壓,做「通盤解決」。這也牽涉到台灣法律人士與批判性社會分析知識和實踐的疏離,反而讓法律服務成為了一個以自身私利為優先的專業壟斷集團,以個案收費為目的,必然出現的結果。

在經濟不景氣的今日,各種受害的勞工人數可能越來越多,律師們能從官方獲得補助,將多了許多的案件來源賺取報酬,而官方還是老神在在,不須改善早已陳舊不堪的勞動法令、也不須督促各層級勞動機關積極行事。官方補助了大筆納稅人的金錢,勞方處境的改善卻相當有限,更何況,「解僱」、「職災」、「請領保險給付」以外的勞資爭議,根本無法獲得任何扶助!

相信這並不是多數公民所期許的未來,台灣勞工的權益維護制度,亟待更多的介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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