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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是笨?還是沒良心? 兩件極為離譜之指認

離譜指認導致冤案,人權際遇各有不同。有的震驚社會,很快就獲洗清白,例如,被誤指是襲警殺人兇手的陳榮吉;有的則是坐黑牢八百多天,才獲得伸冤,不幸中的大幸,也獲得冤獄賠償,例如,所謂的「計程車之狼」羅讚榮。

當然,也有素行不良的「黑人」或「灰人」,算是超級「倒楣鬼」,即使遭到極為離譜的烏龍指認,蒙冤纏訟多年,也只是灰(或黑)上加黑,喊破喉嚨,都沒人聞問,更無新聞媒體伸張正義、維護人權,遑論檢警主管究責、監察院糾彈。例如,竊盜通緝犯廖仲轅被誣指強盜案;職業賭場業主廖光華被誣指強劫殺人案。

一、擲筊(博杯)問亡靈的指認,竟然也可以採為證據!─廖光華案

以擲筊問亡靈方式指認,是迄今所見最離譜、最不可思議的審判案例,很奇怪的,自案發迄今十四年始終未曾揭露過。

八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晚間九時,澎湖馬公宇鑫珠寶行發生槍擊命案,一名男子持槍先射擊女主人陳蕭彩虹未中,再射擊男主人陳湘陵六槍後逃逸,陳湘陵送醫不治。

案發次(廿九)日,陳蕭彩虹向警方指稱,兇手臉圓稍大、眼大、皮膚黑,長髮,髮稍微捲。

五天後,十二月四日凌晨,並非專案小組成員的澎湖縣警局保安隊警員吳見智,由連襟陳相國陪同,持搞職業賭場的廖光華之影印口卡照片,供陳蕭彩虹指認。陳相國則是指認廖光華持有槍械。

陳女當時驚訝的說「很像」,但不確定,她仍要向亡者靈位請示。

次日上午九時,吳見智向陳女索回影印口卡照片,陳女說,她請示過亡夫,結果擲出「正筊」,兇手確是廖光華!

十二月十三日、廿一日,澎湖縣警局局長何春乾兩度親自訊問陳蕭彩虹。第二次訊問時,他提出大約十張與被害人陳湘陵有往來的人的照片,有生活照,也有大頭照,並將照片弄亂,陳女指認出廖光華。

警方又找到一名秘密證人A1證稱,八十四年九月廿日澎湖一信南分社發生強盜案,歹徒是廖光華、陳漢陵、陳相國。陳湘陵所以會被槍殺,是因他獨吞強盜款一百多萬元,引起廖光華不滿,才持槍射殺陳湘陵。

A1又證稱,因陳湘陵債台高築,近來催債人很多,但搶案發生後,很少人催債,可能是陳湘陵獨吞一百多萬元。他是聽陳蕭彩虹說「陳湘陵是廖光華槍殺的!」之後,再加上先前一些跡象判斷,才認定是廖光華做的。

警方查證A!的證詞,將陳湘陵命案的彈頭、彈殼送刑事警察局鑑定,證實與澎湖一信搶案現場採獲的彈頭、彈殼紋痕吻合,認定是同一槍枝所擊發之子彈。

接著,警方訪查薛建民、吳文志、陳相國、陳澎忠等證人,均證稱曾看過廖光華持有槍械、子彈。

例如,吳文志說,八十三年底,廖光華與薛建民發生衝突之前二、三天,在一家東衛別館KTV喝酒,廖光華當著他、薛建民的面,取出兩顆子彈出來玩。

薛建民也指證,廖光華曾敞開外套,他看到一件槍背套,並露出一個槍柄,廖光華並從口袋中掏出兩顆子彈,放在桌上。

警方僅憑這些證人的指證,加上廖光華無法提出不在場證明,雖未查獲兇槍,就將廖光華移送澎湖地檢署,檢察官林圳義也依殺人、非法持有槍彈、聚眾賭博等罪嫌起訴廖光華,並具體求處無期徒刑。

從此以後,廖光華即陷入長達八年的纏訟,除了因聚眾賭博罪被判刑七月確定,殺人、槍彈部分,從一、二審迄更三審始終判無罪。

本案最為可議的是一、二審檢察官的態度。

儘管一、二審迄更三審法官均一致指摘,陳女以擲筊求諸靈異的指認方式,顯然不符證據法則;警方安排的指認方式也有暗示或誤導之嫌,先後五度判廖光華無罪,但是,一、二審檢察官八年來仍然緊緊抱著這些極為離譜的指認為證據。
 
真不知澎湖地檢署、高雄高分檢署的承辦檢察官,是怠惰?還是*#*?此種偵查品質,簡直離譜的不可思議!

最高法院則另有關注焦點,例如,林增福庭長特別注意秘密證人A1的警訊及一審的供述,所提到的一捲「保命錄音帶」,究竟那裡去了?還有A1所指述的共同強盜內鬨殺人情節與彈頭比對既然相符,何以檢警未深入調查?
 
本案顯然另有隱情,只是,很可惜的,林增增庭長的質疑,檢警根本未予理會,或許是不想自找麻煩,在高雄高分院更三審判廖光華無罪之後,檢察官乾脆不上訴了!

陳湘陵命案的真兇與真相,就隨著離譜、且無任何媒體關注的烏龍指認,沈埋於檔案庫之中了!當然,法務部主動去耙糞的可能性恐怕也不會太高吧!

至於廖光華,他本來就是搞賭場的「黑人」!若是冤枉的,他的人權也沒人會關心;若是真兇,算他走狗屎運,碰到如此斃腳檢警,連蒐證都不會蒐!

二、竊盜通緝犯廖仲轅成了濫指認、誣攀嫁禍的替罪羔羊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晚間八時許,台北市大安區一家網路咖啡店,發生兩名歹徒強盜案,一人持刀勒住被害人鄭為勻的脖子,取走電腦桌上的行動電話及皮夾子。
 
事隔五個多月之後,承辦刑警謝宗基追蹤行動電話的通聯紀錄,查獲吳弦勳,經鄭為勻指認口卡,確認吳弦勳就是持刀勒住他脖子的歹徒。
 
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警方搜索並訊問吳弦勳,吳弦勳坦承涉案,並供出共犯是廖仲轅。
 
警方押著吳弦勳到廖仲轅的家,廖家表示,廖仲轅不在家,警方調查發現廖當時是竊盜通緝犯。
 
承辦刑警謝宗基拿著廖仲轅的影印口卡照片,給鄭為勻指認,鄭指認廖仲轅就是另一名歹徒。
 
蒐證至此,警方認為已破案,九十三年七月廿六日將吳弦勳、廖仲轅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豈料,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承辦檢察官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吳弦勳的弟弟吳弦達突然自行到庭,坦承是他與廖仲轅共犯本案,吳弦勳也當庭翻供,說是因弟弟在東引服兵役,唯恐犯案受軍法審判,才出面頂替。
 
檢察官聽信吳氏兄弟的話,將吳弦達移送軍法,並處分吳弦勳不起訴。
 
結果,儘管廖仲轅信誓旦旦否認涉案,但是,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檢察官傳鄭為勻當庭指認廖仲轅後,仍依強盜罪嫌起訴。
 
九十四年九月廿二日,台北地院法官再傳鄭為勻當庭指認,也確認廖仲轅就是強盜共犯之一。因此,法官不相信被害人鄭為勻會無端設詞誣攀廖仲轅,依加重強盜罪判刑七年十月。
 
九十五年間,案由高院莊謙崇法官承辦。莊法官原本是花蓮高分院庭長,因敬業態度欠佳被免兼庭長,調回高本院當法官,但是,辦案態度還是好不到那裡。
 
九十五年五月二日,高院傳鄭為勻當庭指認,還是指認廖仲轅是強盜共犯。 
 
案件發展至此,廖仲轅幾乎已無翻身之地。幸好,審判長林堭議發現本案頗有蹊蹺,乃一手攬過來徹底詳查,結果,全案出現一百八十度大轉彎。
 
原來,廖仲轅是被吳氏兄弟嫁禍誣陷的,而且還是第二次被誣陷,關鍵出在警方的指認程序太草率,檢察官也疏於查證,才會被吳氏兄弟玩在股掌之間。
 
首先,林堭儀傳喚被害人鄭為勻詳查最初警方的指認過程,發現指認過程完全不合警政署頒布的規範,且有誘導指認之嫌。
 
鄭為勻證稱:「因為我覺得照片很像,警察拿很多口卡給我看,警察有說這個有可能,這個不可能,警察那時候有引導我指認。」
 
「案發後一年,於偵查中指認廖仲轅,…因為照片與廖仲轅很像,所以才指認!」
 
「地院指認後,我以為已經結束了,上次高院開庭,我是根據以前的指認,我沒有思考!」
 
根據被害人鄭為勻先後的指認證述,林堭儀認為,最初的指認,警方以影印舊相片供被害指認,可信性已有可疑,更有誘導指認之嫌,在檢察官偵查中、一、二審的當庭指認,更是緣自在警局指認口卡的印象,均難採為不利被告的證據。
 
能證明廖仲轅是被誣攀的證據,主要來自廖之女友「小文」的證詞。她說:「吳弦達有打電話要追求我,常常打電話給我,我印象中0930***這支電話,應該不是廖仲轅拿的,應該是吳弦達拿的。」
 
所謂0930***這支電話,經查,正是兩名強盜共犯密切聯繫的行動電話之一。
 
林堭儀也查明,吳弦勳誣指廖仲轅,不僅止一件。九十三年九月間,他也誣指廖仲轅售與一支贓物行動電話,經查廖仲轅當時正在監服刑,根本不可能犯竊盜。
 
九十六年八月,林堭儀改判廖仲轅無罪,並將吳氏兄弟依偽證罪移送檢方偵辦,已獲不起訴的吳弦勳,也請檢方依法處理。
 
本案因高檢署檢察未上訴而確定。令人遺憾的是,不僅廖仲轅這個竊盜通緝犯的人權,無人關心聞問,連檢警草率蒐證、疏於指認程序,險些誤入人罪,迄今也未見有任何機制檢討、指正,如此司法生態,人權如何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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