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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吊子的「勞工訴訟,立即扶助」?

文:林柏儀(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電視廣告上,一位中年遭遇職災、勞保又遭雇主少保的建築工人,訴苦說著:「唉!我的勞保損失,想要求賠償,又不懂得打官司,不知道該怎麼辦?」。
忽然,貌似勞委會主委王如玄的卡通精靈跳出,說道:「為了協助勞工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勞委會推動『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打官司,政府也有補助喔!」。


接著,看到建築工人握著扶助律師的手,感謝說道:「謝謝!還好有政府做後盾,幫助我們這種弱勢勞工解決勞資爭議,這樣我就安心了。」
這是勞委會最新推出的電視廣告「勞工訴訟,立即扶助」,也是在今年 五月一日 勞工節時,行政院長劉兆玄「送給勞工的一份大禮」。
台灣勞力市場上勞方與資方地位不平等的問題,早已不是新鮮事。然而,這樣的不平等除來源自於雙方議價能力的不同之外(在失業潮之下,勞方不工作將失業無法生存,資方相對容易找尋新的勞工),也包括了相關權利遭遇侵害時,「實現權利的能力」不同。
勞方就是遇到遲發薪水、胡亂扣薪、隨意解雇的老闆,往往也只能摸摸鼻子任命,哪可能有多餘的時間上法院討公道?
但資方如果遇到了侵犯公司權益的員工,很可能直接就動用人資部門與法務部門的資源,迅速把問題擺平,也可委任經理上法院控訴。
能否「實現權利」的巨大落差,讓勞動法令上的勞工權利往往只是白紙,如果遇到壞雇主,什麼都不是。
因此,為了平衡勞資雙方不平等的地位,在現代國家各種制度上對勞方的協助,顯得相當重要。其中一環相當重要的,就是公部門對勞方提供完善的法律諮詢、申訴介入、及訴訟扶助體系,讓各別的勞工,能在國家的保護傘下不致被任意欺凌,提昇「實現權利的能力」。這在缺乏工會傳統的台灣,更是重要。勞委會此次提出的「勞工訴訟扶助」計畫,的確是往正確的方向前進。
但相當可惜地,仔細檢視之下,勞委會宣稱「讓勞工更有勇氣為維護自身的權益挺身而出」的政策目標,竟然只適用在相當少數的勞工問題身上!在半吊子的規劃下,大大折損了原本可能達到的改革效益。
觀察官方提出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才發現,可不真是所有勞資爭議案件,都能獲得扶助。
勞委會與法扶基金會規劃的勞工訴訟扶助對象中,關於「什麼樣的案件可以來申請?」,載明限於「(1)因勞動契約終止之爭議,(2)因職業災害所生之補償或損害賠償訴訟,(3)雇主未依加保勞保與就業保險,或以多報少,造成勞工給付金額短少,(4)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5)工會理監事、代表、發起人遭不當解僱。」。
這看似洋洋灑灑的扶助對象,其實做了相當大的限縮。幾乎可以說,只要還沒被「解僱」、發生「職災」、和「請領保險給付」前,都無法獲得訴訟扶助!
沒錯,只有「解僱」、「職災」、「請領保險給付」的勞資爭議,才可能獲得扶助。
而且還不只如此,依照法扶基金會的說明,「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投保或投保金額以多報少,但申請人未發生勞保各項給付(如老年給付、死亡給付、生育給付或傷病給付等)或就保各項給付(失業給付等)請求時。」,以及「工會理監事、會員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非解僱之不當對待。」都無法獲得扶助。
也就是說,儘管沒被保勞保,只要還沒能請領各種給付,政府就不扶助;而工會幹部只是被不當對待,例如調職,只要還沒被解僱,也不扶助!
另外,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也不予扶助。七扣八扣,到底扣掉了多少弱勢的勞工?實際上,諸多勞工(特別是打工族)的資遣費、保險給付問題,往往遠少於大律師能獲得的報酬,難道就理所當然得不到政府扶助,只能吃悶虧或自力救濟?
並且,該要點補助對象限於「本國籍勞工」,也就是說,在台灣往往更需要主管機關協助保障權益的「外籍勞工」,就是被再怎麼惡質對待,也無法請求公部門扶助。
站在勞動權利平等保障的立場,這樣的劃分根本是一個不平等的差別待遇,將弱勢外勞的處境置身事外。
在官方扶助對象的重重限縮下,對於許多勞工更普遍在勞動現場遭遇的問題,不論是勞動條件惡化、薪資福利短少、不當調派…等,根本不得其門而入,依然缺乏足夠的公部門協助。舉例來說,以九五聯盟最常協助的「打工族薪資未達基本工資時薪95元」的問題,無關「契約終止」、也「非職災」、亦無「勞保給付短少」,儘管影響了數萬名打工族的基本生活,受害勞工本身也無法自此獲得任何扶助。 又或者諸多上班族被迫接受「責任制」或「無薪假」,損失鉅額的加班費與薪資,在當前規則下也無法獲得扶助。這樣的訴訟扶助制度,是否過度狹隘了?
其實,公部門此次願意提撥20億元成立勞工權益基金,倘若善加運用在勞工權益宣導與諮詢,同時鞭策各層級勞動主管機關主動運用各種政策工具(不論是對企業勞動檢查、開罰、給勞工諮詢、補貼…)來介入勞資爭議作為配套,恐怕根本不用花大錢替勞方找律師,在既有架構下就能夠解決絕大多數的勞資爭議。然而,如今勞工主管機關不但變成一個只發放法律扶助基金的「中立第三者」,而且還拼命限縮扶助對象,讓原本可能改善的勞動現場問題大打折扣,成了半吊子的勞工訴訟扶助制度,實在可惜!
或許,「外包給律師團體提供協助」、「其餘都與政府無關」的思維,就是問題最大的來源。而這樣的思維是如何形成、對誰有利、又將造成什麼問題?我們將繼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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