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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員制度的誕生 日本司法改革核心 司法民主化

2009年5月21日,日本開始實施裁判員制度,這是日本在經過十年的司法改革之後,最重要的一項里程碑,而這十年的司法改革過程中,僅就裁判員制度的實施,政府與民間所投注的資源與代價,恐已無法用有形的金錢來衡量,本文即針對此歷程,為一簡介。

司法改革制度審議會的設立

早在日本中曾根首相時代,由於國鐵分割民營化、小選舉區制度與行政革新等的改革措施,即因此相繼引發諸多法律糾紛,但司法在面對此類問題,卻往往在有意、無意間偏向政府方,因此,也引發民眾對司法的不滿。如此的情緒來到了1999年的小淵內閣時代,更已到達了臨界點,尤其是在刑事案件部分不僅有諸多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遭再審翻案,同時,某些在過往認為牢不可破的有罪判決案件,隨著科學鑑定技術的進步,而開始重新被檢視,而使各界產生諸多疑慮,如最著名的「足利事件」1.,凡此種種,突顯出由法官專斷的危險性,司法改革呼聲四起。

為了因應此呼聲,內閣即提出「司法改革制度審議會設置法案」,由國會通過後,立即於內閣成立「司法改革制度審議會」(簡稱司改審議會),以為相關問題的檢討。

以人民參與審判的司改主軸

在內閣成立司改審議會,並經過兩年期間的檢討與徵詢各方意見後,於2001年中,提出司法改革的意見書,並提出以下三個主軸:

1.司法制度的改革必須建立於人民的期待。
2.法曹人員在質與量上的提升。
3.人民參與司法。

上述三個主軸,究其實,即是在實現「司法民主化」的終極目標,因在過往,所謂民主原則,似乎僅侷限於政治上的民主,即人民的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權,但到了二十世紀末,即便是較為保守的亞洲國家,亦開始思考「司法民主化」的可能性,日本司改審議會的意見,不過是反應此種潮流與民意。

惟關於司法民主化,說來容易,但卻有落實上的諸多困難,這並非僅是在形式上引入所謂「陪審」或「參審制」即可解決,而是涉及整個訴訟制度的改革,茲事體大,非能於短時間內達成。

因此,在審議會的最終報告中,針對司法民主化的實踐,建議以刑事的重罪案件,為平民參與審判的開始,這成為裁判員制度的重要基礎。

而在導入平民參與刑事審判的同時,也必須同時為以下改革:

1.迅速審判原則的落實:在由專業法官的審判模式裡,所以即便法律要求連續開庭,但由於法官屬專職,因此,對於案件審理往往會採取分割審理,而使案件審理陷入延宕,而若引入平民參與審判,則在不可能要求平民參與一年半載的審判下,必然得落實連續開庭的集中審理。
2.公設辯護制度的落實:在以專職法官為審判的模式裡,辯護人所欲說服的角色,乃與自己有相同專業養成背景的法官,辯護人滔滔不絕的言詞辯論,往往會遭法官阻止,所以辯護人的功能有限。但若採取平民參與審判,由於要說服的對象為一般人,在一般人並不具有法律專業下,辯護人的功能必然要發揮,否則將使被告陷入相當不利的地位,尤其是在被告若屬弱勢與無資力,則如何建構一個免費且能發揮功能的辯護制度,也成為必須充實的對象。

3.偵查程序的正當性確保:在以法官為主導的審判模式裡,對於檢方所提出對於被告不利的證據,往往採取較為偏袒的態度,如就被告自白,都是先推定任意性,再要求被告舉反證推翻,而對於違法取得的證據,也普遍不排除。如此的作法已使得審判流於形式,所以在平民參與審判引入後,必須落實言詞審理,任何的證據都必須在法庭上受檢驗,所以長久以來備受詬病的偵查密行性,也必須加以改良。

從上述的意見觀察,引入平民參與審判制度,不僅是「司法民主化」的實現,也必然要為審判制度的改革。

裁判員制度的導入

而隨著小泉純一郎內閣的登場,使得平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如此大膽的改革得以實現,在2000年的9月,審議會召開的法曹三方代表會議上,律師聯合會主張必須導入陪審制度,但法務省卻認為,由於英美法中關於犯罪成立要件無如大陸法系嚴格,若導入,必然得更動整個刑事實體與程序法的基礎,且日本國民是否有足以應付陪審制度的基礎法律知識,尚待檢討。

而法院方面也以裁判權乃法院專屬,而傾向於以參審制來取代陪審制。

雖然關於採取陪審制或參審制,於各界仍有爭議,但對於平民參與刑事審判的大原則,卻為一致的想法,所以問題只在於如何設計出一套適合於日本的制度。

審議會在綜合各方意見後,提出了「國民參與司法」的結論,而為了避免「陪審制」或「參審制」的爭議,因此,迴避了「陪審制」或「參審制」的名稱,而以「裁判員制度」替代,從此名稱的改變,也凸顯日本所採取的陪審制度,必然與一般所熟悉英美陪審制度有所差別,但也非完全屬於歐陸式的參審制度,而有日本自我的特性在。

而在此意見書提出後,日本國會即通過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法,並限期三年內為改進,小泉內閣並設置「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本部」,來逐步具體化意見書的建議。

裁判員制度實現司法民主化

而在2004年5月28日,日本國會終於通過「關於裁判員參與刑事裁判法」(一般簡稱裁判員法),並必須在公布日不超過五年內,以政令公布施行日,內閣即在此授權下,公布2009年5月21日為正式施行日。這代表有五年的時間,國家必須能為此新制度的實施為準備。

因此,以日本最高法院與法務省所代表的官方,開始推動「刑事法知識的平民化」,將以往讓人感到害怕的艱深與枯燥的法律專業,以簡易的文字將法律白話文化外,為了迎合新世代的需求,亦推出相關的漫畫與卡通。

而各地的律師聯合會與大學法律系,則早已開始試行模擬裁判員制度,以提供給一般民眾參與。

而媒體在這一波的平民化運動亦不缺席,如在2009年四月,富士電台搶先播出以裁判員制度為主軸的戲劇--魔女的裁判,而法務省亦找來大牌明星,如酒井法子拍攝名為「審理」的宣傳劇等是2.。而遊戲軟體公司亦推出相關的裁判員電玩遊戲,甚而連AV界也推出相關影片插上一腳,裁判員制度已成為一股日本國民熱。

綜觀日本這十年,為了實現平民參與審判制度,已不僅是一個單純的司法改革運動,而是一個由官方與民間全力動員的社會運動,其所求得的,不是為漂亮的經濟數字成長,而是一個能讓人民信任且能長治久安的司法審判制度,這是在同時期為司法改革,現今卻仍在原地踏步的我國,必須感到汗顏,且必須深刻反省之處。

1. 關於足利事件,前期已有介紹,故不再敘述,但在此必須提到的另一個事件是,在足利事件後約兩年,即1992年,於日本福岡縣飯塚市,亦發生一起女孩失蹤,後亦發現遭殺害的案件,被告久間三千年,是在案發後兩年經過後,始逮捕犯罪嫌疑人久間三千年,而其始終否認犯行,亦以DNA鑑定為判決被告有罪的重要證據。由於此案件與足利事件,不管在案件發生與後續審理,皆極為相似,因此有以「東足利、西飯塚」稱之。而比較不一樣的發展結果是,就在足利事件經東京高等法院以DNA比對不符,而為再審裁定的前半年,日本法務大臣卻突然批准了久間的死刑執行,而法務大臣之所以膽敢批准,除了民意的壓力外,也在於此案有目擊者及其他證據存在,且由於當初於被害人身上所存留的精液樣本,不像足利事件般被保存下來,因此,也難為再鑑定,而形成與足利事件天差地別的結果。

2. 很諷刺的是,此劇被大肆宣傳後不久,酒井法子即因吸毒罪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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