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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知法犯法!勞委會 監督不周!

久未開張的監察院,這一年來在監察院長王建瑄的帶領下,似乎發揮了一股「澄清吏治」的新氣象。但在刮別人的鬍子之前,可能得先刮乾淨自己的!

很多人可能以為,在公家機關打工比較有保障,至少會遵守法律的規定,不過實際上卻未必是這麼一回事!就連專門負責糾舉、彈劾行政機關違法疏失的監察院,竟然在對待自己的臨時人員上,連最基本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都視而不見!這究竟是無知無能,還是知法犯法?

近日向九五聯盟申訴的當事人 陳 先生,今年才27歲,自去年5月在「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擔任臨時性工作,迄今將近一年( 2009年 4月14日離職)。財產申報工作並不輕鬆,特別在選舉期間,更是忙得如火如荼,傍晚、週末都有加班的可能。剛進社會的 陳 先生,原本心想「在監察院工作,他們應該不會不給我們法定上的權益吧。」,所以並未多留意自深的薪資待遇有無問題,但在一陣連續被要求加班後, 陳 先生開始產生疑惑:為什麼監察院可以拼命叫臨時人員加班,卻都不用付出任何加班費呢?

一開始內部有人告訴他:「約聘僱人員不適用勞基法」、「所以沒有加班費」,但他主動查閱了勞委會的網站,赫然才發現自己早就是勞基法的適用對象。勞委會早在 2008年1月1日就公告:「公部門各業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之相關規定」。在監察院擔任臨時人員的 陳 先生,當然也在保障的行列裡面,也應享有法定的加班費、勞健保等保障。 陳 先生隨即前往勞保局調閱勞保、勞退資料,結果發現監察院竟然在工作五個多月後才將他納保、提撥退休金;更嚴重的,因為監察院這番「嚴重延後納保」的違法疏失,導致在 2009年4月14日離職的 陳 先生無法達到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

這樣的問題,想必很難用「不知法律規定」為由,推卸任何責任,更何況,發生問題的單位就在應該監督他人的監察院身上。不知道常常喊著要「打老虎」的王建瑄院長,怎麼看待監察院自身違法疏失、侵犯內部諸多勞工權益的這隻「大老虎」呢?

經過我們的仔細估算,監察院遲遲未依勞保、勞退相關規定辦理,同時加班費至今仍無按勞基法第24條計算發給、勞基法第39條國定假日雙倍工資之規定、工讀生的工作規則也多條明顯違反現行法(解僱事由、預告期間)之規定,已經使當事人權益嚴重受到侵害。光是這名 陳 先生的個案,就在成了如下損失:

※監察院違法一覽
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 勞退條例第6條
未依法投保勞保 勞保條例第6條
未依法計算、給付加班費 勞基法第24條
未給付國定假日雙倍工資 勞基法第39條
工作規則違法 勞基法第11條、第16條

※當事人金額損失
勞退損失 6,295元
失業給付 65,880元
加班費 6,917元
資遣費 8,388元
總計 87,480元

而當 陳 先生向監察院告知違反勞基法時,主管卻表示不知道其適用勞基法,只承諾會再進行瞭解。然卻遲遲得不到答覆, 陳 先生於是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因雇主違法而離職」,並要求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以及前述相關賠償。面對勞方的依法請求,監察院卻仍以「要請示上級長官」為由,不願返還法定之款項。擺明著一副「你奈我何」的官僚心態。

積極爭取 權益的陳先生,並沒就此放過監察院。他不但向監察院寄發存證信函,並已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也聯絡上九五聯盟,一齊以記者會的方式公佈了此項違法問題。監察院在問題被媒體公開後,第一時間還先對外抹黑 陳 先生,聲稱「他自己臨時要離職,怎麼可以要有資遣費?」(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當雇主違法對待勞工時,勞工有權立即主張離職並領取資遣費),而直到台北市勞工局前往監察院進行勞動檢查,確認諸多違法事項後(但卻未開罰),監察院才願意返還 陳 先生所遭遇的損害。

對於監察院的不懂法、違法的情況,除了其自身應該糾舉、彈劾監察院內部違法失職的官員外,我們認為勞委會也難辭其咎!勞委會除未盡宣導公佈門遵守法律的責任外,公部門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後更未進行監督檢查,明顯失職。而前往監察院勞動檢查的北市勞工局,卻未依法進行任何開罰!是不是擺明著官官相護,不積極保障公部門臨時人員的勞動權益?

而整件事情發展下來,我們相信, 陳 先生的遭遇絕非個案,而是政府機關為了節省人事開支率先違法、剝削臨時工讀人員的案例縮影!

事實上,我們發現:這些年來,政府部門與國公營事業早就已經成了台灣勞動力市場中非典型雇傭的最大雇主,不但仍有2.6萬約聘僱人員至今遲遲無法適用勞基法,而成為勞動權益保障的孤兒,即便如 陳 先生一樣在去年早已適用勞基法的臨時人員,都還在公部門雇主刻意疏漏下,權益遭到嚴重侵害。

今年由九五聯盟以及主要工會與勞團所發起的『五一反失業遊行』的訴求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求政府必須『創造長期穩定就業、提高公共服務品質』。具體訴求正包含:政府應正式納編非典型雇用員工,五一聯合行動呼籲:各級政府約聘僱人員應納入勞基法,並停止繼續實施違法僱用定期契約臨時人員,正式納編,讓政府員工能安心為民服務,同時避免成為非典型雇用超級大戶,甚至變成「非典型政府」!

我們認為,除了監察院應主動清查、賠償過去、現在所有工讀生的損失,並承諾未來將不再有違法之情事發生外;勞委會應全面清查公部門使用臨時人員的情況、勞動條件,督促遵守勞動法令。並且,儘管「臨時人員已納入勞基法」,公部門中還有另一群法外孤兒──約聘僱人員──完全還未受勞基法保障!是故,我們主張各級政府約聘僱人員應納入勞基法,並停止繼續實施違法僱用定期契約臨時人員,正式納編,讓政府員工能安心為民服務。還公部門裡的基層勞工,一個最基本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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