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新聞
當狗貓搔不停時! 極有可能是健康警訊!
寶貝的健康需求,你注意到了?!
皮膚是身體面積最大的「器官」,而且全都「露」,皮膚就像城牆一樣,是保護身體受外界傷害的第一道防線,所以皮膚保健非常重要!
台灣夏季氣候潮濕,且寵物皮膚結構不同於人類,因此皮膚疾病是寵物到獸醫院就診最常見的原因,這些問題包括:環境潮濕造成黴菌感染或外寄生蟲…等等 。
當狗貓皮膚健康出現警訊時,通常會有以下症狀:發癢、搔抓、舔舐及摩擦..等,有些則還會伴隨著皮屑、紅疹甚至皮膚出現異味;當寵物出現皮膚狀況時,常常因為飼主無法正確判斷情況,狗貓沒有在第一時間得到正確的治療,造成情況惡化。
所以飼主應該養成以下良好習慣,才能好好地照顧好寵物的皮膚健康!
.平日多注意關心狗貓的外觀以及習慣是否有改變
.定期幫狗貓做皮膚健康檢查
.找到正確的原因並且對症下藥,選擇獸醫師推薦的營養食品;含有足夠OMEGA 3 & OMEGA 6的食品
皮膚健康代表著全身健康的反應,看不到並不代表沒有問題,須交由專業醫師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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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防曬,很多人認為總是愛美女士的專利,其實,防曬對寶寶尤其重要。有些年輕的媽媽很重視自己的防曬措施,卻忘記了寶寶的皮膚安全,讓寶寶嬌嫩的皮膚暴露在驕陽中,受到紫外線的傷害。
防曬須從小做起,專家提醒媽媽,帶寶寶出門一定要注意做好防曬準備。以下是「寶寶加媽媽」夏日防曬大作戰的4大撇步──
1、選好時機出門
最好的防曬辦法是避免直接暴露在大太陽底下。因此夏天寶貝外出活動的時間,應選擇在上午10點之前和下午4點之後,也就是陽光較不劇烈的時段,而且暴露的時間不要太長。
2、準備適合寶寶膚質的防曬乳
台塑生醫科技研發團隊提醒年輕父母,嬰幼兒肌膚的防護力、保水性,都相對低。所以,嬰幼童專用的防曬乳,除了須確保稚嫩的肌膚免受紫外線傷害,還應特別著重溫和、不刺激及清爽透氣的體貼配方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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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確使用防曬乳
給寶貝抹用防曬品時,要在乾爽的皮膚上使用。因為如果在濕潤或有汗的皮膚上使用,防曬品會很快隨著水、汗脫落或失效,不能發揮有效防曬的作用。此外,陰天外出時也要給寶貝使用防曬品。由於防曬乳發揮作用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最好在出門前20-30分鐘,就給寶寶塗防曬。
4、夏天寶寶每次活動1小時 做好防曬又健康
別忘了,曬太陽也是寶寶健康成長不可或缺的。夏日外出,應選擇在有樹蔭或遮蔽的陰涼處活動,每次時間在1小時左右即可。要注意,再好的防曬乳,只能維持一定的防曬效果。所以「勤擦」是很重要的學問,千萬不能偷懶或捨不得用哦!
北市衛粧廣字第99070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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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會因工作壓力大、三餐不定時,常有胃痛及胃酸過多的困擾嗎?
現代忙碌的生活中,胃痛已是普遍常見的毛病,幾乎人人都發生過。
如果你動不動就胃痛,表示腸胃已經受不了,正在發出求救訊號,
如果置之不理,長期下來可能會造成出血或穿孔等症狀,甚至有致命的危險。
當然導致胃不健康的因素很多,胃部保健的第一部就是先了解自己的胃究竟健康嗎?
為了幫助民眾了解自己「腸胃」的健康情形,
中化裕民特別規劃了〝胃啥米攏不驚〞網路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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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鋕銘 陳銘峰 鄭世揚 三檢察官 脅迫關說 枉法不追訴 縱放殺人
院方指出 黃世銘不但不追究 還利用人事權予以調升 以報答圍勢之功
檢察總長黃世銘,在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子關說」事件傳出時,馬上下令檢方發動刑事偵查權,要追究蕭仰歸法官以及高院法官高明哲是否涉及刑責,但是,比起上述二法官更為嚴重的關說行為,發生在主任檢察官陳鋕銘身上,黃世銘總長不但不處分不追究,甚至,還利用總長掌握的人事權,將在九月一日讓陳鋕銘從「雲林主任檢察官」如願調回「台南」擔任「主任檢察官」!
院方有人很不客氣地指出,黃世銘總長會如此迥護與包庇陳鋕銘主任檢察官,主要是要「報答」陳鋕銘的人情,因為,陳鋕銘一直利用「檢改會召集人」的身份,作為黃世銘的「外圍」圍勢份子,為黃世銘的「升官」氛圍打拚,營造媒體聲勢(多年前就以檢改會之名,召集少數人,作成「評分第一名」之總長人選等等),因此,就算陳鋕銘有任何不法,黃世銘也要加以掩護,以為「報答」。
也因為這種為了「報答」以至「包庇」的聯想,讓院方不少人士認定,黃世銘總長專門「只打院方」,並刻意「縱容檢方」,也就是所謂的「辦院不辦檢」。
或許,就因為黃世銘總長在面對同樣是「關說惡行」時,表現的偏頗行為,確實太過明顯,就連檢方自己人的資深官員,都看不下去,有人甚至私下以「司法之恥」加以形容,他們咸認,法律人不可如此沒有是非。
陳鋕銘的關說惡行,除了檢方論壇上,已經披露多時的「車震」事件(在車上和立委柯建銘談案情)之外,還有他的親戚涉及車禍案件,他向台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關說」之事。
陳誌銘 強烈要求 曾勁元 不要查辦
關說車禍事件,陳鋕銘辯稱,已經結案(緩起訴生效)才表示意見,但其說法並未獲得認同,網路上批評與質疑:「你說當時承辦檢察官緩起訴書已經生效」一詞,根本是唬弄之詞,關鍵在於,是否已經「送閱」、是否已經「公告」,這些內行人最清楚的重點,全都語焉不詳,要解釋就應該把具體細節說清楚、講明白,不要講一些空話。
其實,網路上的發言和質疑,並未掌握真正陳鋕銘的「關說痛處」,陳鋕銘最為嚴重且具體留下証據的是,他從台南地檢署多次發出電子信件,向士林的檢察官曾勁元「強力關說」涉及偽証的女子張瑋津(有詐欺前科、累犯),要求曾勁元檢察官放手,不要再辦下去!
陳鋕銘不只多次強烈向曾勁元檢察官要求不要辦張瑋津偽証罪,甚至,還向曾勁元檢察官「闡明」張瑋津不好惹。
最後,陳鋕銘見曾勁元屢勸不聽,乾脆出言恐嚇,直接了當「警告」曾勁元檢察官,如果再辦下去,他很替曾檢擔心,曾檢的太太及小孩,也會受到「牽扯」。
陳鋕銘見發信恐嚇承辦張瑋津的檢察官曾勁元還不肯罷休,甚至,進一步找上士林地檢署檢察長蔡清祥,要求蔡清祥將該案子移轉給別人承辦。
強力關說 留證據 非親非故 又為何
據了解,資深司法官員看過「陳鋕銘關說張瑋津」的信件內容之後,多表示陳鋕銘留下的電子信件証據,確實是會構成「妨害公務」罪。
因為,曾勁元檢察官是在承辦追究張瑋津偽証案,陳鋕銘出言恐嚇,是屬於刑法的「舉動犯」,只要有這種行為,就成立犯罪,不需要像一般恐嚇罪,還要當事人心生畏懼才算的實質犯。
據了解,曾勁元曾以此向監察院提出檢舉,但是,監察院裡面,陳鋕銘有台南監委錢林慧君為其「迥避」,該案最後不了了之。
有多位曾勁元檢察官的友人,鼓勵曾勁元檢察官將關說証據準備齊全,正式提出告訴,看看案子會不會被吃掉,或是壓下來?
不過,曾勁元的家人認為,他已經被「惡鬥」記過兩次,現在他們一家人只希望日子低調一點,平安簡單,不要去惹當權派。
曾勁元本人對於是否對陳鋕銘主任檢察官提出「關說」告訴(妨害公務
他送80萬 被嫌少退款 重判10個月
曾經爆料送「六百萬元」給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幫忙「擺平」官司的商人梁柏勳,七月十四日,再次具狀,陳述他被陳榮和審判長索賄內幕,根據梁柏勳的陳述,陳榮和透過律師,向他索賄三百萬,答應可以改判六個月,讓他易科罰金,不用進監,他送了八十萬,被嫌少退款,案子也因此被判十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將要入監執行。
梁柏勳被「索賄」的刑事案件,是因為和前立委蔡豪,一起幫助中興銀行總經理王宣仁偷渡,而被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起訴判刑。
梁柏勳描述他被索賄的經過,大致如下:
梁柏勳因違反出入境案,被地院判刑一年,上訴高院,審判長原是楊炳禎,可是,第二次開庭時,卻換了新的審判長─陳榮和,梁柏勳開庭時,一再主張,本案共同被告王宣仁,應到庭接受詰問,陳榮和審判長不同意,並進行辯論終結,梁柏勳很緊張,就找賴姓律師及李姓律師,商討對策,梁被告知要送錢給陳榮和才有機會,梁立刻送了八十萬元。
但是,事隔幾天,得到的回話是,案子已經評議,刑期是十個月,並教梁要提出再開辯論之聲請,而且強調,要用親筆寫,理由要寫父母身體不好,近況不佳等等,一切順利,刑期可以減為六個月。
同時,原來送的八十萬元,被全 數退回。
梁聽話,依照交代,親筆寫的狀子一遞出,果然真如傳話律師所言,四月十四日「裁定」再開辯論(裁定法官為:陳榮和、彭政章、黃斯偉)。
律師傳話 索賄後 陳榮和 變得親切
且據梁柏勳形容,再開辯論庭時,審判長陳榮和態度變得很親切和藹,更不可思議的是,開庭前一天,律師並傳話,要梁柏勳記得「低調」,要承認有部份錯誤等等。
「再開辯論」之後,梁再去找律師,律師告訴他,八十萬是不夠的,大約要三百萬才可以成功
離譜指認導致冤案,人權際遇各有不同。有的震驚社會,很快就獲洗清白,例如,被誤指是襲警殺人兇手的陳榮吉;有的則是坐黑牢八百多天,才獲得伸冤,不幸中的大幸,也獲得冤獄賠償,例如,所謂的「計程車之狼」羅讚榮。
當然,也有素行不良的「黑人」或「灰人」,算是超級「倒楣鬼」,即使遭到極為離譜的烏龍指認,蒙冤纏訟多年,也只是灰(或黑)上加黑,喊破喉嚨,都沒人聞問,更無新聞媒體伸張正義、維護人權,遑論檢警主管究責、監察院糾彈。例如,竊盜通緝犯廖仲轅被誣指強盜案;職業賭場業主廖光華被誣指強劫殺人案。
一、擲筊(博杯)問亡靈的指認,竟然也可以採為證據!─廖光華案
以擲筊問亡靈方式指認,是迄今所見最離譜、最不可思議的審判案例,很奇怪的,自案發迄今十四年始終未曾揭露過。
八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晚間九時,澎湖馬公宇鑫珠寶行發生槍擊命案,一名男子持槍先射擊女主人陳蕭彩虹未中,再射擊男主人陳湘陵六槍後逃逸,陳湘陵送醫不治。
案發次(廿九)日,陳蕭彩虹向警方指稱,兇手臉圓稍大、眼大、皮膚黑,長髮,髮稍微捲。
五天後,十二月四日凌晨,並非專案小組成員的澎湖縣警局保安隊警員吳見智,由連襟陳相國陪同,持搞職業賭場的廖光華之影印口卡照片,供陳蕭彩虹指認。陳相國則是指認廖光華持有槍械。
陳女當時驚訝的說「很像」,但不確定,她仍要向亡者靈位請示。
次日上午九時,吳見智向陳女索回影印口卡照片,陳女說,她請示過亡夫,結果擲出「正筊」,兇手確是廖光華!
十二月十三日、廿一日,澎湖縣警局局長何春乾兩度親自訊問陳蕭彩虹。第二次訊問時,他提出大約十張與被害人陳湘陵有往來的人的照片,有生活照,也有大頭照,並將照片弄亂,陳女指認出廖光華。
警方又找到一名秘密證人A1證稱,八十四年九月廿日澎湖一信南分社發生強盜案,歹徒是廖光華、陳漢陵、陳相國。陳湘陵所以會被槍殺,是因他獨吞強盜款一百多萬元,引起廖光華不滿,才持槍射殺陳湘陵。
A1又證稱,因陳湘陵債台高築,近來催債人很多,但搶案發生後,很少人催債,可能是陳湘陵獨吞一百多萬元。他是聽陳蕭彩虹說「陳湘陵是廖光華槍殺的!」之後,再加上先前一些跡象判斷,才認定是廖光華做的。
警方查證A!的證詞,將陳湘陵命案的彈頭、彈殼送刑事警察局鑑定,證實與澎湖一信搶案現場採獲的彈頭、彈殼紋痕吻合,認定是同一槍枝所擊發之子彈。
接著,警方訪查薛建民、吳文志、陳相國、陳澎忠等證人,均證稱曾看過廖光華持有槍械、子彈。
例如,吳文志說,八十三年底,廖光華與薛建民發生衝突之前二、三天,在一家東衛別館KTV喝酒,廖光華當著他、薛建民的面,取出兩顆子彈出來玩。
薛建民也指證,廖光華曾敞開外套,他看到一件槍背套,並露出一個槍柄,廖光華並從口袋中掏出兩顆子彈,放在桌上。
警方僅憑這些證人的指證,加上廖光華無法提出不在場證明,雖未查獲兇槍,就將廖光華移送澎湖地檢署,檢察官林圳義也依殺人、非法持有槍彈、聚眾賭博等罪嫌起訴廖光華,並具體求處無期徒刑。
從此以後,廖光華即陷入長達八年的纏訟,除了因聚眾賭博罪被判刑七月確定,殺人、槍彈部分,從一、二審迄更三審始終判無罪。
本案最為可議的是一、二審檢察官的態度。
儘管一、二審迄更三審法官均一致指摘,陳女以擲筊求諸靈異的指認方式,顯然不符證據法則;警方安排的指認方式也有暗示或誤導之嫌,先後五度判廖光華無罪,但是,一、二審檢察官八年來仍然緊緊抱著這些極為離譜的指認為證據。
真不知澎湖地檢署、高雄高分檢署的承辦檢察官,是怠惰?還是*#*?此種偵查品質,簡直離譜的不可思議!
最高法院則另有關注焦點,例如,林增福庭長特別注意秘密證人A1的警訊及一審的供述,所提到的一捲「保命錄音帶」,究竟那裡去了?還有A1所指述的共同強盜內鬨殺人情節與彈頭比對既然相符,何以檢警未深入調查?
本案顯然另有隱情,只是,很可惜的,林增增庭長的質疑,檢警根本未予理會,或許是不想自找麻煩,在高雄高分院更三審判廖光華無罪之後,檢察官乾脆不上訴了!
陳湘陵命案的真兇與真相,就隨著離譜、且無任何媒體關注的烏龍指認,沈埋於檔案庫之中了!當然,法務部主動去耙糞的可能性恐怕也不會太高吧!
至於廖光華,他本來就是搞賭場的「黑人」!若是冤枉的,他的人權也沒人會關心;若是真兇,算他走狗屎運,碰到如此斃腳檢警,連蒐證都不會蒐!
二、竊盜通緝犯廖仲轅成了濫指認、誣攀嫁禍的替罪羔羊
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晚間八時許,台北市大安區一家網路咖啡店,發生兩名歹徒強盜案,一人持刀勒住被害人鄭為勻的脖子,取走電腦桌上的行動電話及皮夾子。
事隔五個多月之後,承辦刑警謝宗基追蹤行動電話的通聯紀錄,查獲吳弦勳,經鄭為勻指認口卡,確認吳弦勳就是持刀勒住他脖子的歹徒。
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警方搜索並訊問吳弦勳,吳弦勳坦承涉案,並供出共犯是廖仲轅。
警方押著吳弦勳到廖仲轅的家,廖家表示,廖仲轅不在家,警方調查發現廖當時是竊盜通緝犯。
承辦刑警謝宗基拿著廖仲轅的影印口卡照片,給鄭為勻指認,鄭指認廖仲轅就是另一名歹徒。
蒐證至此,警方認為已破案,九十三年七月廿六日將吳弦勳、廖仲轅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豈料,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承辦檢察官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吳弦勳的弟弟吳弦達突然自行到庭,坦承是他與廖仲轅共犯本案,吳弦勳也當庭翻供,說是因弟弟在東引服兵役,唯恐犯案受軍法審判,才出面頂替。
檢察官聽信吳氏兄弟的話,將吳弦達移送軍法,並處分吳弦勳不起訴。
結果,儘管廖仲轅信誓旦旦否認涉案,但是,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檢察官傳鄭為勻當庭指認廖仲轅後,仍依強盜罪嫌起訴。
九十四年九月廿二日,台北地院法官再傳鄭為勻當庭指認,也確認廖仲轅就是強盜共犯之一。因此,法官不相信被害人鄭為勻會無端設詞誣攀廖仲轅,依加重強盜罪判刑七年十月。
九十五年間,案由高院莊謙崇法官承辦。莊法官原本是花蓮高分院庭長,因敬業態度欠佳被免兼庭長,調回高本院當法官,但是,辦案態度還是好不到那裡。
九十五年五月二日,高院傳鄭為勻當庭指認,還是指認廖仲轅是強盜共犯。
案件發展至此,廖仲轅幾乎已無翻身之地。幸好,審判長林堭議發現本案頗有蹊蹺,乃一手攬過來徹底詳查,結果,全案出現一百八十度大轉彎。
原來,廖仲轅是被吳氏兄弟嫁禍誣陷的,而且還是第二次被誣陷,關鍵出在警方的指認程序太草率,檢察官也疏於查證,才會被吳氏兄弟玩在股掌之間。
首先,林堭儀傳喚被害人鄭為勻詳查最初警方的指認過程,發現指認過程完全不合警政署頒布的規範,且有誘導指認之嫌。
鄭為勻證稱:「因為我覺得照片很像,警察拿很多口卡給我看,警察有說這個有可能,這個不可能,警察那時候有引導我指認。」
「案發後一年,於偵查中指認廖仲轅,…因為照片與廖仲轅很像,所以才指認!」
「地院指認後,我以為已經結束了,上次高院開庭,我是根據以前的指認,我沒有思考!」
根據被害人鄭為勻先後的指認證述,林堭儀認為,最初的指認,警方以影印舊相片供被害指認,可信性已有可疑,更有誘導指認之嫌,在檢察官偵查中、一、二審的當庭指認,更是緣自在警局指認口卡的印象,均難採為不利被告的證據。
能證明廖仲轅是被誣攀的證據,主要來自廖之女友「小文」的證詞。她說:「吳弦達有打電話要追求我,常常打電話給我,我印象中0930***這支電話,應該不是廖仲轅拿的,應該是吳弦達拿的。」
所謂0930***這支電話,經查,正是兩名強盜共犯密切聯繫的行動電話之一。
林堭儀也查明,吳弦勳誣指廖仲轅,不僅止一件。九十三年九月間,他也誣指廖仲轅售與一支贓物行動電話,經查廖仲轅當時正在監服刑,根本不可能犯竊盜。
九十六年八月,林堭儀改判廖仲轅無罪,並將吳氏兄弟依偽證罪移送檢方偵辦,已獲不起訴的吳弦勳,也請檢方依法處理。
本案因高檢署檢察未上訴而確定。令人遺憾的是,不僅廖仲轅這個竊盜通緝犯的人權,無人關心聞問,連檢警草率蒐證、疏於指認程序,險些誤入人罪,迄今也未見有任何機制檢討、指正,如此司法生態,人權如何有保障?
當然,也有素行不良的「黑人」或「灰人」,算是超級「倒楣鬼」,即使遭到極為離譜的烏龍指認,蒙冤纏訟多年,也只是灰(或黑)上加黑,喊破喉嚨,都沒人聞問,更無新聞媒體伸張正義、維護人權,遑論檢警主管究責、監察院糾彈。例如,竊盜通緝犯廖仲轅被誣指強盜案;職業賭場業主廖光華被誣指強劫殺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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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晚間九時,澎湖馬公宇鑫珠寶行發生槍擊命案,一名男子持槍先射擊女主人陳蕭彩虹未中,再射擊男主人陳湘陵六槍後逃逸,陳湘陵送醫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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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後,十二月四日凌晨,並非專案小組成員的澎湖縣警局保安隊警員吳見智,由連襟陳相國陪同,持搞職業賭場的廖光華之影印口卡照片,供陳蕭彩虹指認。陳相國則是指認廖光華持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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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吳文志說,八十三年底,廖光華與薛建民發生衝突之前二、三天,在一家東衛別館KTV喝酒,廖光華當著他、薛建民的面,取出兩顆子彈出來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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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晚間八時許,台北市大安區一家網路咖啡店,發生兩名歹徒強盜案,一人持刀勒住被害人鄭為勻的脖子,取走電腦桌上的行動電話及皮夾子。
事隔五個多月之後,承辦刑警謝宗基追蹤行動電話的通聯紀錄,查獲吳弦勳,經鄭為勻指認口卡,確認吳弦勳就是持刀勒住他脖子的歹徒。
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警方搜索並訊問吳弦勳,吳弦勳坦承涉案,並供出共犯是廖仲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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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聽信吳氏兄弟的話,將吳弦達移送軍法,並處分吳弦勳不起訴。
結果,儘管廖仲轅信誓旦旦否認涉案,但是,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檢察官傳鄭為勻當庭指認廖仲轅後,仍依強盜罪嫌起訴。
九十四年九月廿二日,台北地院法官再傳鄭為勻當庭指認,也確認廖仲轅就是強盜共犯之一。因此,法官不相信被害人鄭為勻會無端設詞誣攀廖仲轅,依加重強盜罪判刑七年十月。
九十五年間,案由高院莊謙崇法官承辦。莊法官原本是花蓮高分院庭長,因敬業態度欠佳被免兼庭長,調回高本院當法官,但是,辦案態度還是好不到那裡。
九十五年五月二日,高院傳鄭為勻當庭指認,還是指認廖仲轅是強盜共犯。
案件發展至此,廖仲轅幾乎已無翻身之地。幸好,審判長林堭議發現本案頗有蹊蹺,乃一手攬過來徹底詳查,結果,全案出現一百八十度大轉彎。
原來,廖仲轅是被吳氏兄弟嫁禍誣陷的,而且還是第二次被誣陷,關鍵出在警方的指認程序太草率,檢察官也疏於查證,才會被吳氏兄弟玩在股掌之間。
首先,林堭儀傳喚被害人鄭為勻詳查最初警方的指認過程,發現指認過程完全不合警政署頒布的規範,且有誘導指認之嫌。
鄭為勻證稱:「因為我覺得照片很像,警察拿很多口卡給我看,警察有說這個有可能,這個不可能,警察那時候有引導我指認。」
「案發後一年,於偵查中指認廖仲轅,…因為照片與廖仲轅很像,所以才指認!」
「地院指認後,我以為已經結束了,上次高院開庭,我是根據以前的指認,我沒有思考!」
根據被害人鄭為勻先後的指認證述,林堭儀認為,最初的指認,警方以影印舊相片供被害指認,可信性已有可疑,更有誘導指認之嫌,在檢察官偵查中、一、二審的當庭指認,更是緣自在警局指認口卡的印象,均難採為不利被告的證據。
能證明廖仲轅是被誣攀的證據,主要來自廖之女友「小文」的證詞。她說:「吳弦達有打電話要追求我,常常打電話給我,我印象中0930***這支電話,應該不是廖仲轅拿的,應該是吳弦達拿的。」
所謂0930***這支電話,經查,正是兩名強盜共犯密切聯繫的行動電話之一。
林堭儀也查明,吳弦勳誣指廖仲轅,不僅止一件。九十三年九月間,他也誣指廖仲轅售與一支贓物行動電話,經查廖仲轅當時正在監服刑,根本不可能犯竊盜。
九十六年八月,林堭儀改判廖仲轅無罪,並將吳氏兄弟依偽證罪移送檢方偵辦,已獲不起訴的吳弦勳,也請檢方依法處理。
本案因高檢署檢察未上訴而確定。令人遺憾的是,不僅廖仲轅這個竊盜通緝犯的人權,無人關心聞問,連檢警草率蒐證、疏於指認程序,險些誤入人罪,迄今也未見有任何機制檢討、指正,如此司法生態,人權如何有保障?
勞工問題,政府主管部門的心態,常以踼皮球的概念做基礎,儘量採取:能推就推,能拖就拖,不能推不能拖,態度乾脆就軟化。這次,好不容易,推出勞工訴訟補助,沒想到,推拖功夫和基本心態不變,但是,異於往常的是,功夫更上一層樓,利用勞工訴訟費用「補助」之預算,將保護勞工的重責,踼給「外包律師」,同時,在踼出皮球那一刻,更替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牟取了數以億計的福利!
今年三月,勞委會與法扶基金會共同召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記者會,會中正式簽約合作,宣布將由國庫投入二十億的「勞工權益基金」,為勞工權益受損的朋友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和律師扶助。然而,這樣的勞工訴訟扶助制度,隱藏著不少爭議問題,值得我們繼續仔細檢視。
勞工訴訟補助 法扶律師壟斷
委會此次推出的「勞工訴訟扶助」制度,和過去推動的「大量解僱勞工訴訟扶助」,及部份縣市辦理的「勞工權益基金」(也是補助遭遇勞資爭議的勞工請律師)最大的不同在於:此次的勞工訴訟扶助全盤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法。任何勞工想申請扶助,必須直接到各縣市法扶基金會預約、面談,律師也直接由法扶指派,和勞委會並沒有任何直接關係。
表面上看起來,將訴訟扶助全盤外包給法扶基金會的作法,是重視其專業能力和經驗,但也產生了不少可議之處。例如,原本勞委會公告的「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中,曾明文規定:「申請案件經審核准予法律扶助者,本會(勞委會)應提供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名冊,協助申請人委任適當之律師。」,但如今全盤將業務外包給法服基金會後,法扶基金會將作業辦法改為「准予扶助者,會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專業之扶助律師與您連繫」。
從「自由委任」改為「法扶指派」,使得法扶基金會不只是「扶助審查機構」,更是「律師提供機構」,完全壟斷了勞工訴訟扶助的補貼。
官方付錢有保証 勞工權益沒保証
這群法扶律師們能自扶助過程取得的利潤,相當可觀,而且還是由官方保證。按照「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每個個案「一審」律師費,最高可補助四萬元,經審核有理還可增至六萬元。如果是勞工共同申請,還可補助最高達十萬元,經審核可達二十萬元。除此之外,訴訟過程配套進行的各種申請保全程序(假扣押、假執行),多以書面進行,還可另外最高補助三萬元。申請督促程序(支付命令),另外最高可補助一萬元。而且,這些都還是「一審」的補貼,如果兩審、甚至三審定讞,不論勞方是否能取回權益,全部加起來律師不知已可獲得多少補貼。等到官司結束,雇主仍拒不還錢,申請強制執行程序,每次律師還可最高補助四萬元!
或許有些律師會說:「這樣的價碼,已經是低於市場行情了!你到外面找律師,一審至少五萬元起跳,連收個法院文書都還會收錢。」,但問題是,一來這些爭議未必須要以訴訟方式解決,是官方卸責把問題「外包」,才創造出這些「案源」;二來是,這些弱勢勞工在過去絕大多數無法支付任何法律服務的費用,原本律師們根本無法自其獲利,如今在官方補貼之下,成為了新的獲利來源,就是賺得稍少,在律師市場日趨飽和之下,二十億元起跳勞工權益基金的孳息,也是一塊大餅。
而為了確保法扶律師的壟斷權和獲取費用的直接性,法扶對外公告的勞工訴訟扶助申請表上,甚至要求勞工載明:「本人○○○同意貴會將補助之律師費逕撥入本會指派律師之帳戶------簽名或蓋章」。表面上是「補助律師費」,像是國家對弱勢勞工的補助,但又得「同意撥入本會指派律師」,立刻轉移且限定了補助的收益人,真是高招。
一時之間,法扶基金會竟成為了部份律師的代理利益團體,承包業務,為律師增添案源獲利;而在這過程中,受扶助的勞工連選擇律師的權利都沒有。說穿了,不論叫「勞工權益基金」或「勞工訴訟扶助」,政府投入大筆金錢,補貼的都不是勞工,而是「律師」!
超越律師利益 問題指向政府
我們不得不質疑法扶基金會在這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提供勞工更多的協助、增添其「實現權利的能力」,絕對是好事一件。但問題是,法扶能否從一個「非政府組織」、「社會運動團體」的公共性角度來思考,究竟該怎麼要求政府重新分配資源,制定什麼樣的制度架構,最能夠改善勞工當前的處境?在訴訟外,如果發現到了更好的方法,法扶有沒有可能違背律師團體的利益,介入要求政府提供更低廉、更有效的紛爭解決機制(諸如強化勞工申訴管道、勞政機關調查及處罰雇主的效率)?或者法扶只是成為律師的「利益團體」,亟於爭取公部門資源擴大市場,儘管這未必是解決問題的最優先順序?
我們要問,把勞工權益的問題,交給官方資助的「免費律師」,然後呢?我在上篇的結尾曾提到,「或許,外包給律師團體提供協助、其餘都與政府無關的思維,就是問題最大的來源。」,律師團體也許並非全部是問題的來源,但由政府補貼律師團體,將各個受害的勞工,碎裂化、單一化成為律師的案主,而官方自此就可抽手不管的作法,實在可議。
訴訟品質沒人管 官方就是會付錢
在過去「大量解僱勞工訴訟扶助」開始推行時就可觀察到,未領到資遣費的失業勞工們集體到勞委會陳情時,勞委會官員並非積極透過各種開罰、限制雇主出境、協調或通報其他行政單位(如稅捐單位)司法單位(地檢署)施壓…各種體制內已可行的手段,儘速協助勞方取回應有的權益,而是聽完勞方訴苦後,淡淡地說著:「好吧,這樣吧,我們補貼你們去請律師,和老闆打官司」。迅速推得一乾二淨。最後儘管纏訟多時,老闆也可能早已脫產,法院能保障得相當有限;官方也只是兩手一攤,與他無關。
而問題也在於,台灣多數的律師習慣於「Case By Case」個案處理各種爭議(這也是訴訟體制的特性:不告不理,個案解決),而不習於解決個案爭議時,同時上升到法令、政策或行政層級施壓,做「通盤解決」。這也牽涉到台灣法律人士與批判性社會分析知識和實踐的疏離,反而讓法律服務成為了一個以自身私利為優先的專業壟斷集團,以個案收費為目的,必然出現的結果。
在經濟不景氣的今日,各種受害的勞工人數可能越來越多,律師們能從官方獲得補助,將多了許多的案件來源賺取報酬,而官方還是老神在在,不須改善早已陳舊不堪的勞動法令、也不須督促各層級勞動機關積極行事。官方補助了大筆納稅人的金錢,勞方處境的改善卻相當有限,更何況,「解僱」、「職災」、「請領保險給付」以外的勞資爭議,根本無法獲得任何扶助!
相信這並不是多數公民所期許的未來,台灣勞工的權益維護制度,亟待更多的介入改革!
今年三月,勞委會與法扶基金會共同召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記者會,會中正式簽約合作,宣布將由國庫投入二十億的「勞工權益基金」,為勞工權益受損的朋友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和律師扶助。然而,這樣的勞工訴訟扶助制度,隱藏著不少爭議問題,值得我們繼續仔細檢視。
勞工訴訟補助 法扶律師壟斷
委會此次推出的「勞工訴訟扶助」制度,和過去推動的「大量解僱勞工訴訟扶助」,及部份縣市辦理的「勞工權益基金」(也是補助遭遇勞資爭議的勞工請律師)最大的不同在於:此次的勞工訴訟扶助全盤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法。任何勞工想申請扶助,必須直接到各縣市法扶基金會預約、面談,律師也直接由法扶指派,和勞委會並沒有任何直接關係。
表面上看起來,將訴訟扶助全盤外包給法扶基金會的作法,是重視其專業能力和經驗,但也產生了不少可議之處。例如,原本勞委會公告的「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中,曾明文規定:「申請案件經審核准予法律扶助者,本會(勞委會)應提供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名冊,協助申請人委任適當之律師。」,但如今全盤將業務外包給法服基金會後,法扶基金會將作業辦法改為「准予扶助者,會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專業之扶助律師與您連繫」。
從「自由委任」改為「法扶指派」,使得法扶基金會不只是「扶助審查機構」,更是「律師提供機構」,完全壟斷了勞工訴訟扶助的補貼。
官方付錢有保証 勞工權益沒保証
這群法扶律師們能自扶助過程取得的利潤,相當可觀,而且還是由官方保證。按照「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每個個案「一審」律師費,最高可補助四萬元,經審核有理還可增至六萬元。如果是勞工共同申請,還可補助最高達十萬元,經審核可達二十萬元。除此之外,訴訟過程配套進行的各種申請保全程序(假扣押、假執行),多以書面進行,還可另外最高補助三萬元。申請督促程序(支付命令),另外最高可補助一萬元。而且,這些都還是「一審」的補貼,如果兩審、甚至三審定讞,不論勞方是否能取回權益,全部加起來律師不知已可獲得多少補貼。等到官司結束,雇主仍拒不還錢,申請強制執行程序,每次律師還可最高補助四萬元!
或許有些律師會說:「這樣的價碼,已經是低於市場行情了!你到外面找律師,一審至少五萬元起跳,連收個法院文書都還會收錢。」,但問題是,一來這些爭議未必須要以訴訟方式解決,是官方卸責把問題「外包」,才創造出這些「案源」;二來是,這些弱勢勞工在過去絕大多數無法支付任何法律服務的費用,原本律師們根本無法自其獲利,如今在官方補貼之下,成為了新的獲利來源,就是賺得稍少,在律師市場日趨飽和之下,二十億元起跳勞工權益基金的孳息,也是一塊大餅。
而為了確保法扶律師的壟斷權和獲取費用的直接性,法扶對外公告的勞工訴訟扶助申請表上,甚至要求勞工載明:「本人○○○同意貴會將補助之律師費逕撥入本會指派律師之帳戶------簽名或蓋章」。表面上是「補助律師費」,像是國家對弱勢勞工的補助,但又得「同意撥入本會指派律師」,立刻轉移且限定了補助的收益人,真是高招。
一時之間,法扶基金會竟成為了部份律師的代理利益團體,承包業務,為律師增添案源獲利;而在這過程中,受扶助的勞工連選擇律師的權利都沒有。說穿了,不論叫「勞工權益基金」或「勞工訴訟扶助」,政府投入大筆金錢,補貼的都不是勞工,而是「律師」!
超越律師利益 問題指向政府
我們不得不質疑法扶基金會在這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提供勞工更多的協助、增添其「實現權利的能力」,絕對是好事一件。但問題是,法扶能否從一個「非政府組織」、「社會運動團體」的公共性角度來思考,究竟該怎麼要求政府重新分配資源,制定什麼樣的制度架構,最能夠改善勞工當前的處境?在訴訟外,如果發現到了更好的方法,法扶有沒有可能違背律師團體的利益,介入要求政府提供更低廉、更有效的紛爭解決機制(諸如強化勞工申訴管道、勞政機關調查及處罰雇主的效率)?或者法扶只是成為律師的「利益團體」,亟於爭取公部門資源擴大市場,儘管這未必是解決問題的最優先順序?
我們要問,把勞工權益的問題,交給官方資助的「免費律師」,然後呢?我在上篇的結尾曾提到,「或許,外包給律師團體提供協助、其餘都與政府無關的思維,就是問題最大的來源。」,律師團體也許並非全部是問題的來源,但由政府補貼律師團體,將各個受害的勞工,碎裂化、單一化成為律師的案主,而官方自此就可抽手不管的作法,實在可議。
訴訟品質沒人管 官方就是會付錢
在過去「大量解僱勞工訴訟扶助」開始推行時就可觀察到,未領到資遣費的失業勞工們集體到勞委會陳情時,勞委會官員並非積極透過各種開罰、限制雇主出境、協調或通報其他行政單位(如稅捐單位)司法單位(地檢署)施壓…各種體制內已可行的手段,儘速協助勞方取回應有的權益,而是聽完勞方訴苦後,淡淡地說著:「好吧,這樣吧,我們補貼你們去請律師,和老闆打官司」。迅速推得一乾二淨。最後儘管纏訟多時,老闆也可能早已脫產,法院能保障得相當有限;官方也只是兩手一攤,與他無關。
而問題也在於,台灣多數的律師習慣於「Case By Case」個案處理各種爭議(這也是訴訟體制的特性:不告不理,個案解決),而不習於解決個案爭議時,同時上升到法令、政策或行政層級施壓,做「通盤解決」。這也牽涉到台灣法律人士與批判性社會分析知識和實踐的疏離,反而讓法律服務成為了一個以自身私利為優先的專業壟斷集團,以個案收費為目的,必然出現的結果。
在經濟不景氣的今日,各種受害的勞工人數可能越來越多,律師們能從官方獲得補助,將多了許多的案件來源賺取報酬,而官方還是老神在在,不須改善早已陳舊不堪的勞動法令、也不須督促各層級勞動機關積極行事。官方補助了大筆納稅人的金錢,勞方處境的改善卻相當有限,更何況,「解僱」、「職災」、「請領保險給付」以外的勞資爭議,根本無法獲得任何扶助!
相信這並不是多數公民所期許的未來,台灣勞工的權益維護制度,亟待更多的介入改革!